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三四九號
原 告 甲○○○住台中
訴訟代理人 周本義
被 告 穩達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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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共同法定
代 理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歐祝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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