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1年度,326號
TNEV,91,南小,326,200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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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三二六號
  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訴訟代理人 穆國華
        呂光敏
  被   告 群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甯雲蛟
  被   告 致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雄
  被   告 甲○○
        應受送達處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群耕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致益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群耕實業有限公司負擔新台幣參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致益企業有限公司負擔新台幣肆佰捌拾壹元,由被告甲○○負擔新台幣參佰捌拾捌元。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勇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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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致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