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續簡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爾芬
相 對 人 乙○○○管理顧問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繼續審判,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一)兩造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成立之訴 訟上和解,認為有無效及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合先敘明。 (二)、按諸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請求繼續審判,準用提起再審之訴 三十日不變期間。本案於九十年九月四日和解成立,聲請人於同年九月二 十七日提出繼續審判之請求,自屬合法。 (三)、本件和解筆錄具有無效及得撤銷之原因: 1、無效之原因:
兩造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成立之訴訟上和解,此有和解筆 錄可資為證。惟查:本件和解筆錄係由許爾芬所簽名,並非蓋用甲○○○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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