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0年度,2281號
TNEV,90,南簡,2281,20020619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二八一號
  原   告 乙○○○○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訴訟代理人 裘能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擔任大客車駕駛員,訂有勞動契約書。民國八十九年十一 月十四日被告駕駛原告公司所有車牌號碼FX-三一九號營業大客車(以下簡 稱系爭大客車)搭載乘客即訴外人李瑞榮等人,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由臺北往 臺南行駛,當日上午四時二十五分行駛至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一四一點四公 里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與未保持安全距離,且又未經前車表示允讓,即貿然

1/1頁


參考資料
乙○○○○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