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三五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奕泉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訴訟代理人 林圓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是否屬普通法院之權限,應以原告起訴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是否係私法上爭執為斷(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裁定意旨參照),本 件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名譽及信用之損害,是普通 法院自有審判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本件原告於民國七十年間,持台南集義株式會社繼承人證件,向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義公司)辦理繼承股份手續並換算成公司之持股 。而集義公司於七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檢附上述文件,向台南地政事務所收件第 六二六七、六七六八號申辦會社土地名義更正登記,地政事務所依國有財產局於 五十七年清理完竣之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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