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三一三號
原 告 佐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輝
訴訟代理人 詹淑芬
被 告 乙○○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同謨
即徐尚睿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貳佰元,及如附表票面金額欄所示金額均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乙○○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另訴之變更或追 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本事件原告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之辯論終結日後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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