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16號
PTDV,98,消債更,16,2009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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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一、請陳報聲請人有無其他兄弟姊妹?並提出兄弟姊妹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邱星耀、邱徐毓珍、邱典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三、提出聲請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併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 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四、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
五、受扶養人邱星耀、邱徐毓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 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書及民國97年1 月至12月份之薪資明 細表(應含考績、年終獎金及加班費)。
七、陳報李麗萍在台之工作性質及內容?
八、試擬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 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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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