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呂陳夏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呂三龍
呂正雄 台北縣新莊市○○里○○路726之19號4樓
呂美如
呂惠蘭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呂惠美 住台北縣土城市○○里○○路129號
身分證統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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