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86號
PTDV,97,訴,386,2009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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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呂陳夏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呂三龍
      呂正雄 台北縣新莊市○○里○○路726之19號4樓
      呂美如
      呂惠蘭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呂惠美 住台北縣土城市○○里○○路129號
          身分證統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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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