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八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之家屬林依靜、林坤田所述情 形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份、現場相片十二張附卷可證,而被害 人柯碧蓮確因本件車禍死亡,有診斷證明書一份在卷可考,復據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檢驗員相驗無訛,製有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及勘驗筆錄 各一份附於相驗卷足憑,被告罪證明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爰審酌被告因過失而犯罪、犯 罪之目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