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丙○○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代 理 人 甲○○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
法定代理人 洪慶發
債 權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啟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本院97年消債更第324 號裁定乙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 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 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訊問筆錄在 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清償 成數己達百分之百,足見債務人已願努力清償,故不予其生 活上之限制,另債務人目前每月所得雖不足履行每月之更生 方案金額,但審酌債務人目前僅約28歲,年紀尚輕,一時之 收入不佳不表示其即無清償之能力,且其更生方案已有其父 乙○○擔任保證人,而保證人乙○○目前經營裱框專門店並 有房屋、土地及汽車等情亦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稅務電子 閘門所得清單附卷可稽,足認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行,是債務 人所提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徐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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