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7年度,24號
PTDM,97,重訴,24,2009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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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達 尤乙○○○○
          印度尼西亞
           SIDA
      蘇基曼戊○○○○
          印度尼西亞
      坎蘇里丁○○○○
          印度尼西亞
      達努里甲○○○○
          印度尼西亞
           SUKU
      佐 科丙○○○
          印度尼西亞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5 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 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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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