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達 尤乙○○○○
印度尼西亞
SIDA
蘇基曼戊○○○○
印度尼西亞
坎蘇里丁○○○○
印度尼西亞
達努里甲○○○○
印度尼西亞
SUKU
佐 科丙○○○
印度尼西亞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5 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 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