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97年10月15日所為97年度訴字第111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217、1371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同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5日以97年度訴字第1114號判決 分別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 ,該判決於97年10月24日送達至上訴人屏東縣車城鄉○○村 ○○路53之1 號之住所,由同居人即其父張水福收受而生合 法送達之效力,嗣上訴人於97年11月1 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後,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即於97年12月12日裁 定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 裁定於97年12月17日送達至上訴人前揭之住所,由同居人即 其父張水福收受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 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憑,詎被告未於7 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 由,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 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