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3號
ILDV,98,除,3,2009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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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
├────┼────────┼──────┼─────┼────┤
永峰商行宜蘭縣員山鄉農會│97年7月25日 │ 19,890元 │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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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