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廣炎即祭祀公業張能旺管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丙○○
丁○○○
甲○○
號
辛○○○
戊○○
己○○
壬○○○
樓之2
庚○○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即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757,63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72,1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