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12號
ILDV,97,重訴,12,2009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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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廣炎即祭祀公業張能旺管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丙○○
      丁○○○
      甲○○
           號
      辛○○○
      戊○○
      己○○
      壬○○○
           樓之2
      庚○○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即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757,63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72,1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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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