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交簡字第五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八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偵查及警訊中之自白⑵證人周鎮華於警訊中之證詞⑶酒 精濃度測定值、測試觀察記錄表各一紙⑷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一紙附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歐祝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