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8年度,2號
ILDM,98,交附民,2,200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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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被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2 號就本院98年交易字第3 號一
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9日下午3 時整
,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辜漢忠
  書記官 許麗汝
  通 譯 黃贊臣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               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到
  被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到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乙○○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元。
二、給付方式:被告於98年3月10日一次給付完畢。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程序費用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許麗汝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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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