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被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2 號就本院98年交易字第3 號一
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9日下午3 時整
,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辜漢忠
書記官 許麗汝
通 譯 黃贊臣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 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到
被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到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乙○○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元。
二、給付方式:被告於98年3月10日一次給付完畢。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程序費用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許麗汝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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