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5616號
TPBA,90,訴,5616,2002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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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一六號
  原   告 萃康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荷蘭商努里西亞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荷蘭商努里西亞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以「萃康Nutri's」商標指定使用 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十類之糖果、米果 、餅乾、酵母、食用酵素商品,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 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審查准列為註冊第八七○六八九號商 標,嗣荷蘭商努里西亞公司以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 ,對之申請評定,經其審查為申請不成立,荷蘭商努里西亞公司不服,提起訴願 ,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二○號決定撤銷原處分,經被 告重為審查認申請成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 ○○六三一五二四○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荷蘭商 努里西亞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 參加人荷蘭商努里西亞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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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蘭商努里西亞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萃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