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8年度,1123號
SLDV,98,票,1123,200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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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麥克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票裁定
  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陳報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㈢相對人甲○○之最新部分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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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克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