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8年度,43號
SLDV,98,拍,43,2009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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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 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 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 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又對信託財產不 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 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 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奇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致公 司)於民國95年8 月4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對伊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 臺幣(下同)1,8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 年8 月4 日起至135 年8 月3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5年8 月4 日登記在案。奇致公 司嗣於97年11月13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 乙○○,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
三、奇致公司自97年7 月2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如附表一所 示,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 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奇致公司於附表一編號 1 至7 所示借款清償期屆至時,均未依約清償全部本金,依 上開約定,附表一編號8 至21所示借款均應視為到期,奇致 公司應即償還全部欠款,惟經聲請人多次催討後,奇致公司 迄今仍欠本金共計3,756 萬5,337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 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證—新 臺幣21紙、授信契約書1 份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



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附表一
┌──┬────────┬─────────┬─────────────┐
│編號│ 借款期間 │ 金額(新臺幣/元)│ 尚欠本金餘額(新臺幣/元)│
├──┼────────┼─────────┼─────────────┤
│ 1 │97.7.22-97.12.19│ 1,299,895 │ 881,722 │
├──┼────────┼─────────┼─────────────┤
│ 2 │97.7.24-97.12.19│ 1,129,341 │ 1,129,341 │
├──┼────────┼─────────┼─────────────┤
│ 3 │97.7.29-97.12.26│ 1,094,137 │ 1,094,137 │
├──┼────────┼─────────┼─────────────┤
│ 4 │97.7.30-97.12.26│ 1,212,637 │ 1,212,637 │
├──┼────────┼─────────┼─────────────┤
│ 5 │97.8.7-98.1.2 │ 2,362,829 │ 2,362,829 │
├──┼────────┼─────────┼─────────────┤
│ 6 │97.8.12-97.11.11│ 12,000,000 │ 12,000,000 │
├──┼────────┼─────────┼─────────────┤
│ 7 │97.8.12-97.11.11│ 3,000,000 │ 3,000,000 │
├──┼────────┼─────────┼─────────────┤
│ 8 │97.8.20-98.1.16 │ 2,098,110 │ 2,098,110 │
├──┼────────┼─────────┼─────────────┤
│ 9 │97.8.22-98.1.19 │ 601,564 │ 601,564 │
├──┼────────┼─────────┼─────────────┤
│ 10 │97.8.27-98.1.23 │ 1,123,110 │ 1,123,110 │
├──┼────────┼─────────┼─────────────┤
│ 11 │97.8.29-98.1.23 │ 366,075 │ 366,075 │
├──┼────────┼─────────┼─────────────┤
│ 12 │97.9.9-98.2.2 │ 1,155,718 │ 1,155,718 │
├──┼────────┼─────────┼─────────────┤
│ 13 │97.9.10-98.2.6 │ 1,277,325 │ 1,277,325 │
├──┼────────┼─────────┼─────────────┤
│ 14 │97.9.12-98.2.9 │ 1,393,875 │ 1,393,875 │




├──┼────────┼─────────┼─────────────┤
│ 15 │97.9.15-98.2.12 │ 1,395,256 │ 1,395,256 │
├──┼────────┼─────────┼─────────────┤
│ 16 │97.9.17-98.2.13 │ 731,473 │ 731,473 │
├──┼────────┼─────────┼─────────────┤
│ 17 │97.9.18-98.2.13 │ 550,515 │ 550,515 │
├──┼────────┼─────────┼─────────────┤
│ 18 │97.9.22-98.2.19 │ 1,670,970 │ 1,670,970 │
├──┼────────┼─────────┼─────────────┤
│ 19 │97.10.1-98.2.27 │ 1,642,937 │ 1,642,937 │
├──┼────────┼─────────┼─────────────┤
│ 20 │97.10.7-98.3.6 │ 1,122,415 │ 1,122,415 │
├──┼────────┼─────────┼─────────────┤
│ 21 │97.11.5-98.4.3 │ 755,328 │ 755,328 │
├──┴────────┼─────────┼─────────────┤
│ 總計(新臺幣/元) │ 37,983,510 │ 37,565,337 │
└───────────┴─────────┴─────────────┘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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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