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8年度,2782號
SLDV,98,促,2782,200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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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7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
            0,
法定代理人 乙○○○○○○ ○
            0,
代 理 人 黃慶源律師
代 理 人 陳正和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弘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臺北市松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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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