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楓丹白鷺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79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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