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18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叁佰陸
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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