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555號
SLDV,97,補,555,2009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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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堪農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庚○○
      乙○○
      丁○○
      子○○
          號4樓
被   告 盛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法定代理人 壬○○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即徐正一之
          之11
法定代理人 徐瑩瑩(即徐正一之
法定代理人 己○○(即徐正一之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
(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 萬4,400 元,面積共計
70.52 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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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