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陳和廸即潘靜微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欄「陳和迪即潘靜微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和廸即潘靜微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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