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執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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