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劉○○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98年附民移調字第2 號就本院98年訴字31號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
第九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吳維雅
書記官 劉育君
通 譯 楊雅秀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劉○○
相對人 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萬元,給付方法為:於九
十八年三月一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之土地銀行南
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劉育君
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