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移調字,98年度,2號
SLDM,98,附民移調,2,200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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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劉○○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98年附民移調字第2 號就本院98年訴字31號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
第九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吳維雅
  書記官 劉育君
  通 譯 楊雅秀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劉○○
  相對人 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萬元,給付方法為:於九
   十八年三月一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之土地銀行南
   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劉育君
           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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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