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222號
SLDM,96,訴,222,2009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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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志勇律師
      莊涵雯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劉承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
度偵字第6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乙○○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簡字第 357 號判決有期徒刑2 月,嗣經以91年度簡上字第171 號駁 回上訴確定,甫於92年1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甲○○ 係納稅義務人碩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碩德公司, 址設臺北市內湖區○○○路○ 段296 巷5 號)及真福藥品有 限公司(下稱真福藥品公司,址設臺北市內湖區○○○路○ 段296 巷11號)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乙 ○○則係乙○○會計事務所之負責人,以受託辦理工商登記 、記帳、申報稅捐為業務,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所稱 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因甲○○為虛增碩德公司業績 、申請上市,竟與乙○○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2年6 月間起(起訴書記 載為92年5 月間起,係指孫菲企業有限公司、華靖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吉歐實業有限公司【下分別稱孫菲公司、華靖公 司、吉歐公司,詳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所述】)至93年2 月間止,明知碩德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碩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碩緯公司)等營業人,甲○○竟交付 碩德公司及真福藥品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及發票章予乙○○ ,由乙○○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一所 示之碩緯公司等營業人,作為其等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用以 扣抵其銷項稅額,總計以碩德公司名義,虛開統一發票240 張(起訴書誤載為247 張),遭碩緯公司等營業人虛報扣抵



銷售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5253萬4694元(起訴書誤載 為2 億6100元,附表一編號2 之常紅有限公司【下稱常紅公 司】為虛設行號,僅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無用以扣抵稅額 之問題,自無幫助逃漏稅之犯行,詳後不另為無罪諭知所述 ),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784 萬4758元(起訴書誤 載為1000萬333 元)。
二、甲○○乙○○為降低虛增業績所增加營業額而應增繳之營 業稅,乃承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 犯意聯絡,明知碩德公司並無實際向附表二所示展威資通科 技商行(下稱展威商行)等營業人進貨,除由甲○○交付真 福藥品公司之空白發票予乙○○虛偽開立如附表二編號6 之 不實統一發票45張作為碩德公司之進項憑證,由碩德公司持 之虛報扣抵銷售金額3282萬3593元,而幫助碩德公司逃漏營 業稅捐164 萬1182元外,並由甲○○提供附表二(除編號6 )之展威商行等營業人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碩德公司之進 項憑證,乙○○雖知悉甲○○所提供附表二(除編號6) 展 威商行之統一發票均為不實,仍續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 括犯意聯絡,用以扣抵碩德公司之銷項稅額,總計碩德公司 連同真福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申報扣抵2 億79萬83 52元,逃漏營業稅捐1003萬9922元。三、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告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乙○○對於被告甲○○為碩德公司、真福 藥品公司負責人、被告乙○○則係為該二公司記帳之業者, 為虛增業績,由被告甲○○交付碩德公司、真福藥品公司空 白統一發票予被告乙○○虛虛偽開立碩德公司統一發票而幫 助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不含常紅公司)、虛偽 開立真福藥品公司統一發票幫助碩德公司逃漏稅捐及碩德公 司逃漏稅捐等情,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之97年12月16日 準備程序筆錄第4 頁、98年1 月20日審判筆錄第5 頁),核 與證人即豪諺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粹豪、證人即隆遠資訊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柏志、證人即華成企業社負責人 張堯治、證人即碩緯公司負責人劉宗霖、證人即生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元汀許朝暉、證人即世明興業有限公 司負責人陳信華、證人即碩德公司會計藍秀華、證人即碩德 公司行政助理王雅怡、證人即碩德公司業務許靖吉、證人即 國稅局之承辦人員丁○○之證詞相符,並有碩德公司專案申 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碩德公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 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5年4 月27日資五字第0950003997



號函所附之真福藥品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95年5 月2 日財北國稅內湖 營業字第0950006241號函及95年6 月27日財北國稅內湖營業 字第0950009745號函所附之碩德公司及真福藥品公司之財政 部臺北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東隆事業有限公司明科實業有限公司展威商行彥冠實業有限公司、慶汶 企業有限公司、資成實業有限公司、世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之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 細排行榜、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1年度及92年度綜合所得稅 BAN 給付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碩德公 司與豪諺科技有限公司常紅公司合約書、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96年9 月20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60085509號函暨所附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等在卷可稽,均可佐被告二人前開 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關於法律之修正:查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第2 條及第33條 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 56 條 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已刪除,並修正第2 條、第28條、 第33 條 、第38條、第41條、第42條、第55條及第74條等規 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 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 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 從舊從輕」之比較。再按本次法律修正,比較時應就罪刑有 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 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又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 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 ,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本 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其為純文 字修正者,更應同此(最高法院95年11月7 日95年度第21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第28條、 第33條、第47條、第55條、第56條均有修正,綜其全部罪刑 而為比較之結果,以適用被告二人行為時之法律對被告二人 最為有利,依上揭說明,自應整體適用被告二人行為時之法 律,以為論處。次按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月26日起施行,被告二人行為時之第71條規定:「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 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 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 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故意遺漏會 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其他 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修正後之第71條則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 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 萬元以下罰金: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 記入帳冊。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 毀損。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 頁數。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之結果。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 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 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二人,亦應適用修正 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至稅捐稽徵法於被告二人行為 後雖分別於96 年1月10日、96年3 月21日、96年12月12日、 97年8 月13日、98年1 月21日分別修正公布第6 條、第23條 、第18條、第24、44條、第28條條文,然均與被告二人犯行 之構成要件無關,尚與新舊法比較無關,均附此說明。 ㈡查統一發票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 1款所稱證明事項之經過 ,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為商業會計憑證。又被 告甲○○係碩德公司、真福藥品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所 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被告乙○○乙○○會計事務所負責人,以受託辦理工商登 記、記帳、申報稅捐為業務,於本件係為碩德公司、真福藥 品公司負責記帳業務,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所稱之合 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㈢是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事實一開立碩德公司不實發票及事實 二開立真福藥品公司不實發票部分)、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之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事實一之幫助附 表一編號2 常紅公司以外營業人逃漏稅及事實二以真福藥品 公司負責人幫助碩德公司逃漏稅部分)、及依同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適用同法第41條關於碩德公司逃漏稅捐應處徒刑之



規定(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 款所定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 業負責人應受處罰,係自同法第41條轉嫁而來,非因身分成 立之罪,此一處罰主體專指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 言,75年台上字第618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且按稅捐稽徵 法第47條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責任,於其應處徒 刑範圍,轉嫁於公司負責人,其犯罪主體為公司,受罰之公 司負責人乃屬「代罰」之性質,其本身並非逃漏稅捐之納稅 義務人,亦即非犯罪之主體,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025號 判決意旨亦同此見解);被告乙○○所為係違反修正前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事實一開立碩德 公司不實發票及事實二開立真福藥品公司不實發票部分)、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第1 項之合法代理人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罪(起訴意旨認係成立同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以不正 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尚有未洽;又事實一之幫助附表一編號 2 常紅公司以外營業人逃漏稅及事實二之幫助碩德公司逃漏 稅部分,檢察官雖於本院審理中更正被告乙○○於碩德公司 逃漏稅部分亦與被告甲○○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41條 之規定【見本院卷一第27頁】,然第47條係代罰之規定,被 告甲○○本身並非犯罪之主體,業如前述,被告乙○○又非 該條所規定應受代罰之人,自無成立共犯之可能,是檢察官 所指應屬誤會,惟其前開部分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爰分別 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二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就前開填載不實會計憑 證、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犯行,均時間緊接, 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 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分別以一罪 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二人上開所犯之連續填載不實會計 憑證罪、連續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間,有方 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應從較 重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甲○○所犯連續填 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罪二罪,犯意各別 ,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之。又被告甲○○前有如犯罪事實 欄一所載犯罪科刑,甫於92年1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 累犯,均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重 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甲○○前有如犯罪事實欄之前科紀錄,被告乙○ ○前未曾因犯罪經判決執行,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參,二人犯罪後於本院審理中終坦承犯行,分別幫



助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稅額784 萬4758元、碩德公司逃漏 稅捐1003萬9922元,數額非屬輕微,與其二人犯罪之動機、 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查被告二人犯罪之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符 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所定之減刑條件, 應依該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均減其宣告刑 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並就被告甲○○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 51條第5 款規定定應執行刑。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乙○○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2年5 月間至93年2 月間,明知碩德公 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尚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上儀器公 司)、常紅公司、孫菲公司、華靖公司、吉歐公司、新利鼎 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利鼎公司)等營業人,被告 甲○○竟交付碩德公司之空白發票予被告乙○○,由被告乙 ○○開立予前揭營業人,作為該等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用以 扣抵其銷項稅額,而幫助各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因認被 告李泰欽、乙○○此部分亦涉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除開予常紅公司之統一發票外)、稅捐 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惟訊之被告二人均否 認此部分犯行,均辯稱:碩德公司與前開尚上公司等營業人 間之交易均屬真正,故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並無不實,均為真 正等語。經查:㈠前開公訴意旨所指尚上公司、孫菲公司、 華靖公司、吉歐公司、新利鼎公司與碩德公司間之交易均屬 真正,除據證人即華靖公司負責人戊○○、證人即兼任華靖 公司出納及孫菲公司會計己○○、證人即吉歐公司負責人庚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上開交易為真正,且其等所涉前開 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均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交易係屬真正而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詞(見本院卷二第51至53頁),而新利 鼎公司負責人丙○○於另案偵查中亦否認交易為虛偽,並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尚上公司負責人許中南、華靖公司負責人戊○○、孫菲公 司負責人禹如凝、新利鼎公司負責人丙○○因此部分涉違反 稅捐稽徵法犯行,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19860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 偵字第6402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98 4 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 誤,是被告二人辯稱碩德公司上開與尚上公司、孫菲公司、



華靖公司、吉歐公司、新利鼎公司間之交易係屬真正,統一 發票內容並無不實,亦無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等詞,即 非不可採。㈡又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 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 加值型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定有明 文,是課徵營業稅之前提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 及進口貨物,若營業人為虛設行號,並無任何銷售貨物、勞 務或進口貨物,自無課徵營業稅之餘,查常紅公司業經認定 為虛設行號,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年9 月20日財北國稅 審三字第0960085509號函暨所附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66 至191 頁),自無繳納營業稅之 責,從而被告甲○○乙○○開立碩德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 交予常紅公司部分,除應成立前開有罪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外,別無成立幫助常紅公司逃漏稅捐罪嫌,此外復查 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二人涉有此部分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 知,此部分雖經檢察官當庭減縮犯罪事實(見本院卷二第68 、93頁),然按訴訟繫屬後,可否減縮部分起訴事實,端視 案件之同一性有無影響而定。就同一之基本社會事實與(非 數罪性質之)實質上一罪之情形以言,雖減縮部分起訴事實 ,然於基本法律評價不生影響,是依檢察一體原則,檢察官 自可當庭以言詞更正之,法院則不受拘束;就裁判上一罪之 情形而言,實體法上,各罪之法益均受保護、皆可評價,減 縮事實,將致相關罪名無從附麗,有評價不足之嫌,前已確 定之訴訟關係亦隨之變更,於此,因同法第270 條前段規定 :「撤回起訴與不起訴有同一之效力,以其撤回書視為不起 訴處分書。」是檢察官須依同法第269 條第2 項規定,提出 敘明理由之撤回書,以昭慎重,並維告訴人權益。法院審理 結果,除認為係實質上數罪之情形,即生撤回效力外,如認 為未撤回部分與撤回部分均屬有罪,且具裁判上一罪關係時 ,仍得本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一併審究;然如認為二部分 不具有該關係,即可不予裁判。惟若檢察官僅以言詞表示, 而未補具撤回書,應不生效力,其訴訟繫屬未消滅,法院仍 應裁判,否則即有同法第379 條第12款所稱已受請求之事項 未予判決之違誤,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470 號判決即同 此意旨,是前開公訴意旨部分雖經檢察官當庭以言詞減縮犯 罪事實,仍應由本院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6070 號、96 年度偵字第19652 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㈠被告乙○○與另 案被告何達夫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達隆公司)負 責人、李龍即艾科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科思公司)負責



人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 絡,於92年11月至93年10月間,由另案被告何達夫、李龍將 上開二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交付被告乙○○開立不實銷項發 票,總計廣達隆公司分別開立15紙總計1250萬830 元、8 紙 總計84萬339 元之不實發票予常紅公司、艾科思公司,艾科 思公司則開立11紙總計500 萬1080元之不實發票予常紅公司 作為進項憑證;被告乙○○另協調碩緯公司虛開發票20紙總 計1248萬7820元予廣達隆公司作為進項憑證。㈡被告乙○○ 與另案被告潘金田常紅公司負責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藉常紅公司委託 被告乙○○辦理變更負責人之際,於92年6 月30日取得常紅 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及發票章,並陸續在同年7 月起至94年 6 月止期間內,先向同屬虛設行號之碩德、瑞獅國際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唐霖資訊有限公司、艾科思公司、禾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廣達隆公司等營業人取得銷售額共計2 億4826 萬7008元之不實進項發票232 紙,作為常紅公司購入貨物之 進項憑證;復於同期間,明知常紅公司並未實際銷貨與佳千 有限公司、長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比丘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碩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佳穎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愛爾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躍鑫有限公司隆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盛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綜舜企業有限公司、保 力達股份有限公司、大雄工程有限公司、安峻多媒體有限公 司、生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碩企業社創美商行、華成 企業社、先勢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飛遠多媒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大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證券投資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大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宏達 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北龍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惠聯 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立達有 限公司、威世百達有限公司真福藥品有限公司、文化大河 有限公司、巨人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祥達科技有限公司 、吟樺有限公司等33家營業人(下稱佳千公司等33家營業人 ),另案被告潘金田並將常紅公司之空白發票及發票章交付 與被告乙○○,由被告乙○○開立如不實之發票與佳千公司 等33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用以扣抵其銷項稅額, 總計虛開發票428 張,銷售額達2 億9121萬6759元,嗣佳千 公司等33家營業人持其中419 張發票,銷售額合計2 億8943 萬1750 元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計幫助佳 千公司等33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計1447萬1609元,足以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乙○○ 前開犯行與本案起訴部分有刑法修正前第56條連續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而移送併辦。惟訊之被告乙○○對於上開移送併 辦犯行均矢口否認(見本院卷二之97年12月16日準備程序筆 錄第3 、4 頁),且參酌刑法94年2 月2 日修正刪除第56條 連續犯規定之修正理由「本法規定連續犯以來,實務上之見 解對於本條『同一罪名』之認定過寬,所謂『概括犯意』, 經常可連綿數年之久,且在採證上多趨於寬鬆,每每在起訴 之後,最後事實審判決之前,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 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 權之行使發生不合法之現象。因此,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 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其修正既難以週延,爰刪除本 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是被告乙○○既已否認移送併辦部 分犯行,即不能從寬解釋被告乙○○之真意認定被告乙○○ 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本案與前開移送併辦犯行,而有修正前 刑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此部分既 未經起訴,本院自無從併予審酌,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 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第2 項、第47條、84年5 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現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7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
第 41 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第 43 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第 47 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84年5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商業會計法
第 71 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 果。
附 表一:(出賣人:碩德公司;單位:元【新台幣】) ┌──┬────┬─────┬─────┬──────┬─────┐
│ 編 │虛開不實│ 開立日期│發票字軌號│ 銷 售 額 │ 稅 額 │
│ │發票之對│ │碼 │ │ │
│ 號 │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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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碩緯科技│ 92年6 月 │TW00000000│432,500 │21,625 │
│ │股份有限├─────┼─────┼──────┼─────┤
│ │公司 │ 92年6 月 │TW00000000│518,700 │25,935 │
│ │ ├─────┼─────┼──────┼─────┤
│ │ │ 92年6 月 │TW00000000│452,300 │22,615 │
│ │ ├─────┼─────┼──────┼─────┤
│ │ │ 92年6 月 │TW00000000│429,600 │21,480 │
│ │ ├─────┼─────┼──────┼─────┤
│ │ │ 92年6 月 │TW00000000│467,200 │23,360 │
│ │ ├─────┼─────┼──────┼─────┤




│ │ │ 92年7 月 │UW00000000│729,612 │36,481 │
│ │ ├─────┼─────┼──────┼─────┤
│ │ │ 92年7 月 │UW00000000│682,594 │34,130 │
│ │ ├─────┼─────┼──────┼─────┤
│ │ │ 92年7 月 │UW00000000│817,926 │40,896 │
│ │ ├─────┼─────┼──────┼─────┤
│ │ │ 92年7 月 │UW00000000│792,834 │39,642 │
│ │ ├─────┼─────┼──────┼─────┤
│ │ │ 92年7 月 │UW00000000│786,265 │39,313 │
│ │ ├─────┼─────┼──────┼─────┤
│ │ │ 92年8 月 │UW00000000│693,433 │34,672 │
│ │ ├─────┼─────┼──────┼─────┤
│ │ │ 92年8 月 │UW00000000│734,255 │36,713 │
│ │ ├─────┼─────┼──────┼─────┤
│ │ │ 92年8 月 │UW00000000│688,446 │34,422 │
│ │ ├─────┼─────┼──────┼─────┤
│ │ │ 92年8 月 │UW00000000│657,468 │32,873 │
│ │ ├─────┼─────┼──────┼─────┤
│ │ │ 92年8 月 │UW00000000│1,418,085 │70,904 │
│ │ ├─────┼─────┼──────┼─────┤
│ │ │ 92年9 月 │VW00000000│1,236,840 │61,842 │
│ │ ├─────┼─────┼──────┼─────┤
│ │ │ 92年9 月 │VW00000000│1,316,720 │65,836 │
│ │ ├─────┼─────┼──────┼─────┤
│ │ │ 92年9 月 │VW00000000│1,189,650 │59,483 │
│ │ ├─────┼─────┼──────┼─────┤
│ │ │ 92年9 月 │VW00000000│1,287,160 │64,358 │
│ │ ├─────┼─────┼──────┼─────┤
│ │ │ 92年9 月 │VW00000000│1,352,130 │67,607 │
│ │ ├─────┼─────┼──────┼─────┤
│ │ │ 92年9 月 │VW00000000│1,470,210 │73,511 │
│ │ ├─────┼─────┼──────┼─────┤
│ │ │ 92年10月 │VW00000000│1,283,460 │64,173 │
│ │ ├─────┼─────┼──────┼─────┤
│ │ │ 92年10月 │VW00000000│1,156,670 │57,834 │
│ │ ├─────┼─────┼──────┼─────┤
│ │ │ 92年10月 │VW00000000│1,324,930 │66,247 │
│ │ ├─────┼─────┼──────┼─────┤
│ │ │ 92年10月 │VW00000000│1,259,550 │62,978 │
│ │ ├─────┼─────┼──────┼─────┤




│ │ │ 92年10月 │VW00000000│1,307,560 │65,378 │
│ │ ├─────┼─────┼──────┼─────┤
│ │ │ 92年10月 │VW00000000│1,289,320 │64,466 │
│ │ ├─────┼─────┼──────┼─────┤
│ │ │ 92年10月 │VW00000000│1,025,970 │51,299 │
│ │ ├─────┼─────┼──────┼─────┤
│ │ │ 92年11月 │WW00000000│788,320 │39,416 │
│ │ ├─────┼─────┼──────┼─────┤
│ │ │ 92年11月 │WW00000000│776,160 │38,808 │
│ │ ├─────┼─────┼──────┼─────┤
│ │ │ 92年11月 │WW00000000│792,750 │39,638 │
│ │ ├─────┼─────┼──────┼─────┤
│ │ │ 92年11月 │WW00000000│763,440 │38,172 │
│ │ ├─────┼─────┼──────┼─────┤
│ │ │ 92年11月 │WW00000000│845,320 │42,266 │
│ │ ├─────┼─────┼──────┼─────┤
│ │ │ 92年11月 │WW00000000│632,760 │31,638 │
│ │ ├─────┼─────┼──────┼─────┤
│ │ │ 92年11月 │WW00000000│833,420 │41,671 │
│ │ ├─────┼─────┼──────┼─────┤
│ │ │ 92年11月 │WW00000000│738,450 │36,923 │
│ │ ├─────┼─────┼──────┼─────┤
│ │ │ 92年12月 │WW00000000│685,910 │34,296 │
│ │ ├─────┼─────┼──────┼─────┤
│ │ │ 92年12月 │WW00000000│814,570 │40,729 │
│ │ ├─────┼─────┼──────┼─────┤
│ │ │ 92年12月 │WW00000000│848,320 │42,416 │
│ │ ├─────┼─────┼──────┼─────┤
│ │ │ 92年12月 │WW00000000│785,760 │39,288 │
│ │ ├─────┼─────┼──────┼─────┤
│ │ │ 92年12月 │WW00000000│695,240 │34,762 │
├──┼────┼─────┼─────┼──────┼─────┤
│ 2 │常紅有限│ 92年7 月 │UW00000000│765,321 │ │
│ │公司 ├─────┼─────┼──────┼─────┤
│ │ │ 92年7 月 │UW00000000│834,625 │ │
│ │ ├─────┼─────┼──────┼─────┤
│ │ │ 92年7 月 │UW00000000│789,477 │ │
│ │ ├─────┼─────┼──────┼─────┤
│ │ │ 92年7 月 │UW00000000│852,672 │ │
│ │ ├─────┼─────┼──────┼─────┤




│ │ │ 92年7 月 │UW00000000│843,955 │ │
│ │ ├─────┼─────┼──────┼─────┤
│ │ │ 92年7 月 │UW00000000│786,238 │ │
│ │ ├─────┼─────┼──────┼─────┤
│ │ │ 92年7 月 │UW00000000│791,165 │ │
│ │ ├─────┼─────┼──────┼─────┤
│ │ │ 92年7 月 │UW00000000│851,736 │ │
│ │ ├─────┼─────┼──────┼─────┤
│ │ │ 92年8 月 │UW00000000│787,725 │ │
│ │ ├─────┼─────┼──────┼─────┤
│ │ │ 92年8 月 │UW00000000│862,354 │ │
│ │ ├─────┼─────┼──────┼─────┤
│ │ │ 92年8 月 │UW00000000│833,568 │ │
│ │ ├─────┼─────┼──────┼─────┤
│ │ │ 92年8 月 │UW00000000│849,329 │ │
│ │ ├─────┼─────┼──────┼─────┤
│ │ │ 92年8 月 │UW00000000│864,829 │ │
│ │ ├─────┼─────┼──────┼─────┤
│ │ │ 92年8 月 │UW00000000│852,72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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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勢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比丘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龍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穎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科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福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隆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彥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世百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躍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