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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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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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或 到 期 日│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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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怡泰貨櫃運輸股│華南商業銀行股│ 97年7月15日 │ 1,007,947元│ X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七堵│ │ │ │ │
│ │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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