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陳玉蘭即永川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城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6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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