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調字第24號
原 告 友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8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瑪居禮電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瑪居禮電波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80,35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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