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97年度,2455號
KLDV,97,基小,2455,20090224,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基小字第245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如芳、楊世宗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金額之記載,原記載為新台幣參萬柒仟參佰陸拾肆元,應更正為新台幣參萬柒仟參佰肆拾陸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