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任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再展期至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解釋上因相同事由不能於所准展期之期 限內完結,亦有適用。
二、本件債權人為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資產 多屬不動產,清算不易,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 請展期,前經本院於97年6月30日以97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 准予展期至97年11月15日,嗣因該公司資產多屬不動產,清 算不易,且近經濟景氣尚屬低迷,無法於前開所准期限前完 結清算,經全體股東均同意為本件之聲請,由其繼續為清算 ,並提出該公司97年11月7日股東大會會議紀錄抄本、歷次 委託出售之契約書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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