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執行 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2月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98年9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4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8年8月20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