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8年度,21號
NTDV,98,拍,21,200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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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峻庭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狀上應釋明借款已屆清償期之事實。
  (二)請補繳債務人乙○○最新戶籍謄本原本。(含記事欄
     )
  (三)請補繳相對人甲○○、丙○○最新戶籍謄本原本。(
     含記事欄)。
  (四)請補繳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五)請補繳借據上所載之約定書。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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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