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峻庭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狀上應釋明借款已屆清償期之事實。
(二)請補繳債務人乙○○最新戶籍謄本原本。(含記事欄
)
(三)請補繳相對人甲○○、丙○○最新戶籍謄本原本。(
含記事欄)。
(四)請補繳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五)請補繳借據上所載之約定書。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