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16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 記 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李家鳳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不包括強制汽車責
任險之保險給付),給付方法如下:相對人當庭交付聲請人
由第三人方德豊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票
面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付款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
南分行、號碼為TN0000000號之支票乙紙。
二、聲請人願當庭撤回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一八五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