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3008號
TPBA,97,訴,3008,2009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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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08號
原   告 長泰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9 月26日台財
訴字第097004101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 、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為不 合起訴程式;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備起訴要件。經限期命補 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 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 自己為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等事 項,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97年度訴字第3008號 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9 日送達於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 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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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泰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