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2370號
TPBA,97,訴,2370,200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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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370號
               
原   告 七福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 律師
被   告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代 表 人 乙○○(鄉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中華民國97年8 月8 日訴0000000 號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參與被告即招標機關所辦理「『秀林鄉公所廣場太魯 閣族文化藝術圖騰工程』、『秀林鄉南區太魯閣族文化廣場 工程』」採購案,因不服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2 月21日 以秀鄉建字第0970001775號函通知其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情事,將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乃於97年3 月7 日向被告提出異議,其後被告於97年5 月12日以秀鄉建字第0970007623號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同意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副知原告,就此,原告不服,提 起申訴遭審議判斷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⒈原處分、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 判斷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
㈠本案爭執點如下:
1.系爭處分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2.系爭處分是否有一事二罰?
  ㈡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按行政程序法第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 為之: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地之達成。有多種同 樣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 失均衡。」,復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2 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 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 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借用或冒用他人名 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 約者。」,核其性質係屬對人民之不利益處分,對於人 民之生存權、財產權影響重大。是以招標機關究否須依 該法第101 條將廠商之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應依前開行政程序法第7 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為 審酌。此亦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5 年6 月2 日訴0000000 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廠商雖 有本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情事,但是否須依 本法第101 條之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機 關仍應依客觀情事為公平合理之判斷,斟酌其適當性、 必要性及均衡性予以審慎決定」、「揆諸前述,招標機 關據前揭緩起訴處分書所載,通知申訴廠商有本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事,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固屬 有據,惟前揭緩起訴處分書亦記載『被告…犯後業已坦 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參酌刑法第57條第9 款、第10款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 適當』,則倘招標機關逕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予以停權處分,尚與行政程序法第7 條所揭櫫之比例 原則有違,招標機關原異議結果為相同之認定,亦有未 洽,應予撤銷。」可資參照。
⒉查申訴廠商日前接獲招標機關97年2 月21日秀鄉建字第 0970001775號函,指稱申訴廠商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 加投標,違反本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將刊登 於政府採購公報云云。惟申訴廠商既已受緩起訴處分, 處分書內亦記載:「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罪後態 度良好,深具悔意,惡性尚非重大,對於公共利益之維 護應屬無疑,爰參酌刑法第57條第10款及公共利益之維 護,及其行為時點係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 施行之前,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以勵自新。」,並 命申訴廠商向公益團體畢士大教養院捐款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是以申訴廠商既受緩起訴處分並已遵循該處 處分為捐款,已知警惕,日後當無再犯之虞。倘招標機 關逕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予以停權處分,對 申訴廠商所造成之損害與招標機關所欲達成警惕之目的 間利益顯失均衡,有違前開行政程序法第7 條所規定之



比例原則,揆諸前揭工程會0000000 號採購申訴審議判 斷,應予撤銷。
⒊按本案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為刊 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暨駁回原告異議之異議處理決 定,並工程會採購申訴委員會所為駁回申訴之審議判斷 ,無非均以「系爭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 作組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案經臺灣花蓮 地方法院檢察署依申訴廠商代表人甲○○自承,而作成 96年度偵字第46號及96年度偵字第5738號緩起訴處分書 :載謂(核被告甲○○,係違反本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 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罪,被告七福公司依同法第92 條之規定處罰)。據該緩起訴處分書所載,應足堪認定 申訴廠商係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情事之事 實」為其主要論據。本件依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 處分書所載,固然認定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原告違反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 參加投標罪名。然而考其緣由,係原告法定代理人於法 務部調查局東部機動組將本件移送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辦時,為避免冗長訴訟程序,乃透過辯護人與承辦檢 察官協商,協商過程僅論及刑度、公益金等協商條件, 未就犯罪事實有任何完整之陳述,其過程原本極充滿妥 協色彩,因此如本件逕以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 分書據為事實之認定,實有率斷之虞。因此,有關本件 原告是否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涉 及要件事實之實質認定,通常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以為 事實之認定,查本件被告暨申訴判斷機關就上開要件事 實,除引用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以:並未就其他證據作 實質審查,而本件緩起訴之過程已如上述,具強烈協商 色彩,與真正事實容或有所差異,因此真實若何,尤待 綜合調查各項人證、書證等相關證據方足據為認定,如 其不然,恐有誤判之虞。
⒋綜上,本件被告所據以為停權處分之基礎事實,容有違 誤。因此,為免上開處分遽然影響原告公司各股東之生 計,爰狀祈鈞院准予調閱本件偵查卷宗(花蓮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738號、96年度偵續字第46號偵卷 ),查明事實,並為如聲明所示之判決,至感德便。  ㈢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本案七福營造有限公司地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先後 於94年8 月、94年12月間,參加被告所辦理「秀林鄉公 所廣場太魯閣族文化藝術圖騰工程」及「秀林鄉南區太



魯閣族文化廣場工程」等2 項工程招標時,分別向昇基 營造有限公司、景峰營造有限公司懋元營造有限公司吳奕卿土木技師事務所、有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借牌 投標,造成有3 家廠商投標採購之假象,順利標得前述 2 項工程。
⒉前項招標過程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 偵查結果,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規定,乃依職 權予以緩起訴(附件一)。
⒊本案被告於97年2 月21日秀鄉建字第0970002959號函通 知原告,經發現有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 形,請廠商以書面向被告提出異議(附件二)。 ⒋原告於97年3 月7 日七營發字第51號異議書提出異議申 請,訴求「…異議人已受緩起訴處分,且向公益團體捐 款,顯見其惡性並非重大,且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已屬 無礙…」,被告不應將原告之名稱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1 款之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附件三)。 ⒌被告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 認為確有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情形,原告提出已受緩起 訴處分,惟被告依事實認定確有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情 形,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刊登攻府採購公報(附件四 )。
⒍原告不服於97年5 月25日向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申訴(附件五)。工程會97年8 月26日工程訴字第0970 0353340 號函通知,廠商申訴駁回(附件六)。本案被 告依事實認定確有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情形,應依政府 採購法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理 由
一、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 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 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參與被告即招標機關所辦理「『秀林鄉公所廣場太 魯閣族文化藝術圖騰工程』、『秀林鄉南區太魯閣族文化廣 場工程』」採購案,因不服被告於97年2 月21日以秀鄉建字 第0970001775號函通知其有政府採購法101 條第1 項第2款 規定之情事,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乃於97年3 月7 日向被 告提出異議,其後被告於97年5 月12日以秀鄉建字第097000 7623號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同意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 副知原告,就此,原告不服,提起申訴遭審議判斷駁回,遂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兩造分別為前揭事實欄所載之陳述,並 對於下列事項不為爭執:㈠原告參與被告招標的「秀林鄉公 所廣場太魯閣族文化藝術圖騰工程」、及「秀林鄉南區太魯 閣族文化廣場工程」採購投標案。㈡原告參與上開採購投標 案,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的規定,花蓮地檢署96年 偵字第5738號、96年偵續字第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㈢原 告依照緩起訴處分的指示捐款了10萬元。而兩造主要爭執點 厥為:㈠系爭處分是否違反比例原則?㈡系爭處分是否有一 事二罰?本院判斷如下。
三、查本件原告於94年8 月、94年12月間,先後參加被告所辦理 「秀林鄉公所廣場太魯閣族文化藝術圖騰工程」及「秀林鄉 南區太魯閣族文化廣場工程」2 項工程招標時,其代表人甲 ○○與訴外人地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蔡良洋為使七福 營造與地拓公司能順利標得上開工程,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 果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由昇碁營造公司代表人江俊昇提供 昇碁營造公司之大、小章及投標之相關證明予甲○○,甲○ ○另分別以合作投標為名,分別取得景峰營造有限公司、懋 元營造有限公司、吳奕卿土木技師事務所、有成工程顧問有 限公司之大、小章及投標相關文件後,由地拓工程顧問有限 公司代表人蔡良洋製作內容雷同之七福營造、昇碁營造及景 峰營造服務建議書,甲○○並指示七福營造員工張秋霞於94 年9 月5 日自七福營造在第一銀行羅東分行000-00-000000 帳戶內提款,匯款至昇碁營造、景峰營造、懋元營造,充作 昇碁營造、景峰營造、懋元營造之押標金,再由張秋霞與蔡 良洋製作七福營造、地拓公司、昇碁營造、吳奕卿事務所、 景峰營造與有成公司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等投標資料,造成 有3 家廠商投標採購之假象,順利標得前述2 項工程。案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定原告公司代 表人甲○○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或 證件投標罪,原告公司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罰,惟均為緩起 訴處分,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2月13日96年度偵 續字第46號、96年度偵字第5738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且為原告自承在卷。準此,原告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 投標,事證明確,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 做成系爭處分,通知原告將依上開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核無不合。
四、原告主張緩起訴處分書記載『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參酌刑法第57條第9款 、第10款所列 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則倘招標機 關逕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予以停權處分,尚與行



政程序法第7 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有違云云。但查原告公司 及其代表人犯後態度良好,且依緩起訴處分各向公益團體捐 助10萬元乙節,要屬緩起訴處分所斟酌之要素,並非政府採 購法所規定之阻卻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要件,且政府採購法 第101 條第1 項明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 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 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 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可知被告並無討價還價,做成不刊登之裁量空間,易言之, 任何得標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規定之情事,辦理 招標機關只有刊登政府公報之職責與義務,只有做成刊登政 府公報之羈束處分,從而,即無原告所稱系爭處分違反比例 原則可言,原告此項主張,洵屬誤解,殊不足採。五、原告主張原告業經花蓮地檢署認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 5 項規定,但給與緩起訴處分,且已依該處分捐款在案,實 質上即受有刑事罰,倘被告再將申訴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 刊登於政府公報並予停權,有違一事不二罰之規定云云。惟 按「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 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罰之。」行政罰法第 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公司因其代表人違反政府採購 法第85條第5 項規定,致原告公司被花蓮地檢署依同法第92 條規定處以罰金,但均為緩起訴處分,已如前述。而系爭處 分刊登政府公報係屬行政罰法第2 條第3 款之「影響名譽之 處分」,依前揭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本可刑、行併罰,並 無所謂一事不二罰之問題,原告此項主張,亦屬誤解,洵不 足採。
六、綜合上述,本件原告起訴論旨,均不足採,原告公司由其代 表人甲○○借用他人名義、證件參與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 第85條第5 項規定,事證明確,被告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2 款規定以97年2 月21日以秀鄉建字第0970001775號函通 知其有政府採購法10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情事,將刊登 政府採購公報,並無違誤,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判斷遞 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及一己主觀見解,訴請撤 目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 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 偉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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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地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元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七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