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8年度,6361號
TPEV,98,北簡,6361,200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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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6361號
原   告 郢九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慧豐實業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叁佰肆拾壹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已另定期通知兩造言詞辯論期日,應按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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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郢九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