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八六六一號
原 告 兆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娟
訴訟代理人 童兆中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又堅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八六六一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
月二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單據影本為證,被告雖抗辯主張:此款已經還了等情,惟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辯自屬無理由,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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