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遠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伍建設事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敘明發生之原因事實及日期,
並提出所有有關證物)。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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