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紅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翊興業有限公司、愛登麗興業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9,0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6,48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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