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8年度,537號
TCEV,98,中簡,537,200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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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537號
原   告 宜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建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 年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新台幣(下同)43,362元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僅繳納1,000 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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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