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93號原 告 甲○○被 告 富捷工程行即蕭__青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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