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348號
原 告 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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