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939號
原 告 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原 告 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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