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7年度,3939號
TCEV,97,中小,3939,200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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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939號
原   告 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原   告 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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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