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8年度,18號
SYEV,98,營小,18,200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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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住高雄市苓雅區
        吳慶展
        住同上
  被   告 丁○○
        住台南縣新營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營小字第1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2月18日上午09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 記 官 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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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