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儀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太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新竹市○○路107號10樓之6,有有 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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