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331號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蔡炳光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3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2月4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吳祉瑩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伍仟陸佰零陸元為原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