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69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勝邦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樓
被 告 致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勝邦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勝邦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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