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7年度,5040號
PCEV,97,板小,5040,20090211,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5040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瑞真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5040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2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2, 871元及其中新台幣73, 145元民國97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2, 871元為原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 , 台灣公司情報網